公司法(Gongsifa)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、活動、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,是市場的主體法。其意義:鼓勵投資創業;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;加強對債人的保護;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;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。
我國《公司法》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范圍。其一,依據屬地主義原則,為依照《公司法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。其二,組織形式僅限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,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,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。
新《公司法》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條,原法中只有二十余條內容未變。其他條款內容均有所添加或刪改。新法條款數量略有減少,但立法體系與法律結構更為合理嚴謹。
新《公司法》的立法理念更為適應市場經濟之需要,體現了鼓勵投資,簡化程序,提高效率的精神,取消了諸多不必要的國家干預的條款,廢除了股份公司設立的審批制,減少了強制性規范,強化當事人意思自治,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構建作用,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,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制度保障。
此后,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于2005年12月18日修訂頒布,隨《公司法》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。 |